教育培训 · 档案管理

培训记录台账

登记安全培训记录(新员工岗前培训、每年再培训、专项培训),按员工自动汇总学时,并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比对学时要求(高危行业岗前≥72学时、再培训≥20学时;一般行业岗前≥24学时),达标情况一目了然。数据自动保存在本机,可打印归档。

培训规定第13/22条 自动保存 打印归档
岗前培训要求:≥72 学时每年再培训:≥20 学时(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

登记培训记录

培训记录(0 条)

#日期类型课程/内容对象学时方式考核结果

员工学时汇总

按员工姓名汇总,比对岗前/再培训学时要求
员工岗前培训学时岗前达标再培训学时再培训达标专项/演练学时
说明:① 岗前培训指新员工三级教育等上岗前培训,高危行业≥72学时、一般行业≥24学时;② 每年再培训高危行业≥20学时(一般行业再培训学时以属地监管要求为准);③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第22条(培训档案应如实记录并保存)。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公布,2015年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13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30条: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