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安全培训记录(新员工岗前培训、每年再培训、专项培训),按员工自动汇总学时,并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比对学时要求(高危行业岗前≥72学时、再培训≥20学时;一般行业岗前≥24学时),达标情况一目了然。数据自动保存在本机,可打印归档。
| # | 日期 | 类型 | 课程/内容 | 对象 | 学时 | 方式 | 考核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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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 | 岗前培训学时 | 岗前达标 | 再培训学时 | 再培训达标 | 专项/演练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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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30条: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