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级 → 车间(工段)级 → 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记录,培训内容清单与法规条款逐项对应,学时自动汇总并与法定要求比对。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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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厂(矿)级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情况及基本知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高危行业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车间级培训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安全职责与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与疏散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九项;班组级培训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 高危行业判定以企业实际所属行业为准(如危化品生产企业、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业等);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产等情形应按《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另行培训。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