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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部现行法规标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现行

2021年修正 · 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 2021-09-01 施行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保证(第23条)
  • 安全设备应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不得关闭、破坏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第36条)
  •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第43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41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现行

2021年修正 · 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2021-04-29 施行

  • 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第16条)
  •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第16条)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档案、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第17条)
法律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现行

主席令第64号 · 2025-12-27 通过 · 2026-05-01 施行(替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提供与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粘贴或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发现新危险特性应立即公告并修订(第31条)
  • 使用单位应将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并培训告知;销售时应向购买方提供SDS,购买方有权索取(第51条、第57条)
  • 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未粘贴安全标签等: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101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现行

主席令第4号 · 2013-06-29 通过 · 2014-01-01 施行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显著位置(第33条)
  • 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第35条、第39条)
  • 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第40条)
  • 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1万-10万元罚款(第83条);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设备:处3万-30万元罚款(第84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现行

2018年修正 ·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35条)
  • 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资料;劳动者离职时有权无偿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第36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现行

主席令第70号 · 2026-03-12 通过 · 2026-08-15 施行 · 共5编1242条(替代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废法等10部环保单行法)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183条)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并申报;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第532条、第535条)
  • 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或未如实记录的:处5万-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或处20万-100万元罚款(第1175条)
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现行

国务院令第493号 · 2007-06-01 施行

  • 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第3条)
  • 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或50~100人重伤,或5000万~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第3条)
  • 较大事故:3~10人死亡,或10~50人重伤,或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等(第3条)
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现行

国务院令第708号 · 2019-04-01 施行

  • 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主管部门(第8条)
  • 高风险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第13条)
  • 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培训的,依《安全生产法》追究法律责任(第30条)
行政法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现行

国务院令第736号 · 2021-01-24 公布 · 2021-03-01 施行

  • 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19条)
  • 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21条)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或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处每次5千元-2万元罚款(第37条)
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现行

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公布 · 2015年第80号令修正

  • 一般行业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第13条)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初次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第9条)
  • 新上岗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第12条);调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重新接受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第17条)
部门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现行

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修正) · 2019-09-01 施行

  • 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33条)
  • 重点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主管部门(第33条)
  •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每三年至少评估一次预案,并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第35条)
  • 未编制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4条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处5万-10万元罚款(第44条)
部门规章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现行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 2023-05-15 施行

  • 覆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大工贸行业共64项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判定情形
  • 对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3项通用情形作出判定规定
  • 是应急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执法检查、企业自查自改的重要判定依据
部门规章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现行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2017-11-13 印发

  • 共20项:涵盖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 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或涉及毒性、液化气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 未按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制度未有效执行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现行

原安监总局令第40号 · 2015年第79号令修正 · 2011-12-01 施行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和备案
  • 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体系,对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
  • 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部门规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现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 2021-02-01 施行(替代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 应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 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等
部门规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行

财资〔2022〕136号 · 2022-11-21 印发

  • 对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作出规定(按营业收入分档计提)
  • 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维护、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职业危害防治等
  •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年度提取和使用计划,专款专用,纳入财务专项核算
国标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现行

GB 30871-2022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2022-10-01 实施 · 代替 GB 30871-2014

  • 适用于危化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
  • 对各类特殊作业的作业票证、气体分析、安全措施、审批监护提出强制性要求
国标

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

现行

GB/T 33000-2025 · 2025-10-31 实施 · 代替 GB/T 33000-2016、GB/T 43500-2023

  • 采用"领导–支持–策划–实施–检查–改进"(LS-PDCA)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模式
  • 构建"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三道防线
  • 核心要素:领导作用、基础保障、策划、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人员管理、现场管理、应急准备和处置、检查评价、持续改进
国标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编码

现行

GB 6441-2025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2026-07-01 实施 · 代替 GB/T 6441-1986

  • 按基本事故类型分类:物体打击、厂(场)内车辆致害、机械致害、起重致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等26种类型
  • 按事故对人身伤害程度分为4类:零伤亡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 事故类型采用WSA组合编码(8位),适用于事故分类和统计分析
国标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现行

GB 2894-2025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2026-03-01 实施 · 代替 GB 2894-2008、GB 2893-2008、GB 7231-2003

  • 规定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表征、安全标志的类型及其设置、使用要求,以及工业管道基本识别色
  • 安全标志牌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变色、褪色、变形、损坏、缺失等情况应立即更换(第7.4.1条)
国标

高处作业分级

现行

GB 3608-2025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2026-05-01 实施 · 代替 GB/T 3608-2008

  • 由推荐性标准升级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术语和定义、分级原则及分级方法
  • 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许可管理、作业审批和防护措施配备的重要依据
  • 与 GB 30871-2022 中高处作业票管理要求配套使用
国标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现行

GB/T 13861-2022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2022-10-01 实施 · 代替 GB/T 13861-2009

  • 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按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四类进行分类并编码
  • 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危险和有害因素的预测、预防,伤亡事故原因的辨识和分析
  • 是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性分类标准
国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

GB 46768-2025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2026-05-01 实施

  • 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以及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技术要求
  • 对有限空间辨识、作业审批、气体检测、通风、监护、应急救援等环节提出强制性要求
  • 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及其安全管理
国标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现行

GBZ 2.1-2019 · 强制性职业卫生标准 · 2020-04-01 实施 · 代替 GBZ 2.1-2007

  • 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最高容许浓度(MAC)
  • 覆盖数百种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健康监测、评价与执法的核心依据
国标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现行

GB 18597-2023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2023-07-01 实施 · 代替 GB 18597-2001

  • 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完善了贮存设施选址、建设、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
  • 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包装容器、台账记录和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提出明确要求
  • 配套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
国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现行

GB 39800.1-2020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2022-01-01 实施 · 代替 GB/T 11651-2008、GB/T 29510-2013

  • 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总体要求,包括配备原则、配备流程、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方法
  • 是各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系列标准(第2部分及以后)的总纲

※ 本页法规信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标准的官方发布文本整理,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部分法规如《生态环境法典》《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为2026年新施行法律,执法与验收请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文本及属地监管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