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 → 整改 → 复查 → 销号,全流程留痕。
重大隐患自动展开治理方案(六项内容)与 121 号文判定条款,整改期限逾期自动预警。
| 编号 | 隐患名称 | 区域/装置 | 等级 | 发现日期 | 整改期限 | 状态 | 操作 |
|---|
数据保存在本机浏览器(localStorage)。打印台账时隐藏操作按钮与说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15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16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10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1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 20 项情形已内置到本工具「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条款下拉框;判定结果请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照执行。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适用本标准;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