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巡回检查记录:逐点检查并登记状态(正常 / 异常已现场处理 / 异常需整改),自动统计。
异常需整改项建议转入「隐患整改闭环」工具登记闭环,形成排查—整改—销号管理。
| # | 巡检点 | 检查内容 | 状态 | 异常描述 | 处理措施 / 整改要求 |
|---|
状态说明:正常=检查无异常;异常·已现场处理=当班已消除(如紧固、清理、复位);异常·需整改=当场无法消除,应登记隐患并转入整改闭环(可跳转「隐患整改闭环」工具登记,编号自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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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巡检发现的异常按 16 号令第15条处理:一般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经费物资、机构人员、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台账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