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保障 · 25种危化品

SDS 化学品速查

25 种常见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速查:CAS 号、危险性分类、应急处置、储存与防护要点。
品名与 CAS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信息结构依据 GB/T 16483-2008。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GB/T 16483-2008 GB/T 17519-2013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2015-05-01实施)

    本工具 25 种化学品的品名、别名与 CAS 号以该目录为准(部分条目含浓度条件,如氨溶液[含氨>10%]、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乙醇[无水])。目录后续增补公告(含 2026 年第 3 号公告新增 3-氯丙炔等 5 种)未涉及本工具所列品种。

  •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SDS 应包含 16 部分内容并按规定顺序编排;本速查工具为摘要检索用途,不替代完整 SDS。

  • 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为 SDS 各部分提供编写细则与数据来源规范;企业应依据该指南编写或获取正式 SD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12月27日通过,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31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51条、第57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并加强培训教育,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有权索取。

  •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101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未在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或提供的说明书、标签与危险化学品不相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情形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速查表为应急与检索用途的安全信息摘要:理化参数(闪点、爆炸极限、职业接触限值等)请以供应商提供的完整 SDS 为准;浓度低于目录列管条件的溶液仍应遵守相应安全管理规定。处置措施为通用原则,现场处置须结合具体工况与应急预案。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