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产生、分类贮存、转移处置全流程记录:危废代码速查、贮存满 90 天预警、申报提醒(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
| # | 危废名称 | 危废代码 | 形态 | 数量 | 单位 | 贮存位置 | 入库日期 | 贮存状态 | 转移/处置去向 | 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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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还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等,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设置识别标志。禁止将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节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罚款幅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库、贮存场、贮存点)的选址、建设、运行、管理以及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等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和出库信息,并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以上法条为节选表述,完整条文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文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贮存期限预警提示基于行业通行管理要求(经营单位法定贮存期限为1年,产生单位日常管理建议90天预警),具体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