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准备和处置

应急预案编制

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修正)组织预案编制:编制程序逐项确认、预案类型与内容清单对应条款、备案/演练/评估时限自动提示。

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安法第81条 应急条例第5条

预案基本信息

编制程序(办法第10条:编制前须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内容结构清单(按所选预案类型对应条款)

合规时限与频次(自动提示)

公布与备案(办法第26条)重点单位: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分级属地原则备案
演练频次(办法第33条)综合/专项演练每年至少 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半年至少 1 次;危化品等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演练 1 次并报送
定期评估(办法第35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化品等重点单位每 3 年评估 1 次预案
修订情形(办法第36条)法规变化/机构调整/风险重大变化/应急资源变化/演练或救援发现问题等应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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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修正)第6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预案是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方案;专项预案针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事故、重要设施/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

  • 办法第10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辨识、评估: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分析直接后果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措施;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 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综合预案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专项预案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现场处置方案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预案应含向上级报告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 办法第23条、第26条、第33条、第35条

    评审论证注重要素完整性、组织体系合理性、处置程序针对性、保障措施可行性、预案衔接性;危化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应在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备案;综合/专项演练每年至少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半年至少1次,危化品等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演练1次并报送;重点单位每3年进行1次预案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1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5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安法第81条);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应急条例第5条)。

※ 本工具为预案编制的流程与内容检查表,正式预案文本应按上述条款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并履行评审、公布、备案程序。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