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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2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37条。
※ 报告频次、内容与时限以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要求为准;年度执行报告可替代当季或当月执行报告(32号令第37条)。
▪ 提交时限:按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季度/月执行报告一般为下季度/下月15日前(以证载为准),年度执行报告一般在次年(以证载为准)。
▪ 台账与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条例第21条、第19条)。
▪ 证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排放的,应于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条例第14条)。
▪ 罚则: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37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执行报告,并增加七项内容:基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记载于验收完成当年年度执行报告。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30日内申请变更;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