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 定期检测 / 现状评价登记:按 GBZ 2.1-2019 限值自动达标判定、按危害类别自动计算下次检测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报告、公布。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20条 GBZ 2.1-2019
0监测记录数
0符合限值
0超标
0待判定
0检测临期/逾期

用人单位信息与检测周期

根据所选职业病危害类别,请确认检测/现状评价周期符合规定:危害严重单位每年至少1次检测、每3年至少1次现状评价;危害一般单位每3年至少1次检测。

监测 / 检测 / 评价记录

判定规则:设有 MAC 的因子,任何时间、任何工作地点实测浓度不得超过 MAC;设有 PC-TWA 的因子,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不得超过 PC-TWA;同时设有 PC-STEL 的,短时间接触浓度不得超过 PC-STEL(15 min 内、每工作日≤4次、间隔≥60 min)。填写实测浓度后系统按对应限值自动判定。
# 监测点位 危害因素 监测类型 监测日期 实测浓度 PC-TWA PC-STEL/MAC 判定
※ 数值单位:mg/m³。限值请对照 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表1-表3(强制性)填写;本工具"常用限值速查"内置部分常见因子供参考,完整限值以标准原文为准。
※ 处置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治理达标后方可重新作业。
※ 检测与评价应由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下表节选自 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表1,数值单位 mg/m³。标注"皮"表示易经皮肤吸收,标注"敏"表示致敏物,标注"G1/G2A/G2B"表示致癌物分类(IARC)。完整限值清单以标准正式文本为准。

有害因素MACPC-TWAPC-STEL备注
甲醇2550
丙酮300450
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0.10.2
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0.010.02G1
汞(金属汞蒸气)0.020.04
钴及其化合物(按Co计)0.050.1G2B;敏
环氧氯丙烷12皮,G2A
环氧乙烷2G1,皮
氟化氢(按F计)2MAC
10
环己烷250
环己酮50
过氧化氢1.5
二氧化碳900018000

※ 行动水平:化学有害因素行动水平一般为职业接触限值的1/2,达到行动水平时应采取职业接触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措施(GBZ 2.1-2019 附录A)。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26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号)第20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21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明显超标的,或者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2020年4月1日实施)

    正文表1~表3中的职业接触限值为强制性卫生要求。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和最高容许浓度(MAC);对于仅制定有 PC-TWA 的化学有害因素,引入峰接触浓度(PE)控制短时间接触(每次不超过15 min,每工作日不超过4次,间隔不少于60 min,任何情况不超过 PC-TWA 的5倍)。

※ 以上法条为节选表述,完整条文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文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检测评价应委托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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