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防护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台账

按岗位危害辨识与评估结果配备个体防护装备(PPE)并登记管理:9 类装备分类、发放与更换周期提醒、配备管理制度要素自检。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实习生及外来人员同等覆盖。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5/47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 GB 39800.1-2020(强制性)
0配备记录数
0覆盖岗位
0更换临期
0已过期/需判废
0制度要素/8项

用人单位信息

岗位配备记录(危害辨识 → 装备选择)

配备程序(GB 39800.1-2020 第4章):先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再依据危害类型、危害程度选择适宜的个体防护装备;需要同时配备多种装备时应考虑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确保防护有效。
# 岗位/工种 危害因素(辨识) 防护分类 防护装备 数量 发放日期 更换/有效期 状态
※ 状态自动判定:超过更换/有效期(红色)→ 应按 GB 39800.1-2020 第5.3条判废并更换新品,判废后的装备不得再次使用;到期前30天内(橙色)→ 安排更换。
※ 使用管理(第5.4条):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与考核办法并保留记录。
※ 追踪溯源(第5.2条):应购置在最小贴码包装及运输包装上具有追踪溯源标识的个体防护装备,可通过产品和检验检测报告的追踪溯源标识核实产品实物与检验报告信息。

配备管理制度要素自检(第5.1条)

GB 39800.1-2020 第5.1.1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请逐项勾选本单位已覆盖的要素:

※ 配套要求:①入库前应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进货验收(第5.1.2条),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国家规定应定期强检的,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定期检验。②管理档案应健全(第5.1.1条)。

个体防护装备按防护部位分为9类(附录A.2)。下表为常见装备及其产品标准号,供填写时参考;完整清单以 GB 39800.1-2020 表1及对应行业配备标准(GB 39800.2~.14)为准。

防护分类编号常用装备类别编号产品标准
头部防护TB安全帽TB-01GB 2811
眼面防护YM焊接面罩 / 防冲击眼护具YM-01GB/T 3609.1 / GB 14866
听力防护TL耳塞 / 耳罩TL-01 / TL-02GB 31422.1 / GB 31422.2
呼吸防护HX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防尘口罩)HX-01GB 2626
防护服装FZ阻燃服 / 防静电服FZ-01 / FZ-02GB 8965.1 / GB 12014
手部防护SF焊工防护手套 / 机械危害防护手套SF-07 / SF-08AQ 6103 / GB 24541
足部防护ZB安全鞋ZB-01GB 21148
坠落防护ZL安全带ZL-01GB 6095
其他防护QT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45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4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22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号)第16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2022年1月1日实施,强制性)

    规定了配备原则(第3章:作业场所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风险时应配备符合国标/行标的装备;与作业环境、危害程度相适应、与作业人员相适合且不产生额外风险;兼顾舒适性;多装备考虑兼容性;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实习生及外来人员同等覆盖;行业配备标准优先)、配备程序(第4章:危害因素辨识评估→装备选择)及配备管理(第5章:制度应至少包含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建立管理档案;入库前进货验收;追踪溯源标识;判废和更换;培训与使用)。

※ 以上法条与标准为节选表述,完整条文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文本为准。GB 39800.1 目前已有修订征求意见稿(拟增加采购/发放/培训/使用专节、删除追踪溯源条款),本工具按现行 2020 版编写,正式修订发布后请及时更新。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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