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评价 · 事故管理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信息登记 + 等级自动判定(国务院令493号第3条)+ 报告内容按第30条六项结构化填写 + 报告/补报/调查期限提示。
企业内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的台账与草稿工具。

依据安法第86条 国务院令493号

事故信息与等级

事故等级:尚未判定(请填写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
现场人员报告(493号令第9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上报(第9条)1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伤亡变化补报(第13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及时补报
调查报告提交(第29条)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可延长最长 60 日

事故调查报告正文(对应493号令第30条六项)

完成检查(依据493号令第30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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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内容每 5 秒自动保存到本机浏览器,刷新不丢失;打印时隐藏本说明与按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86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条

    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第12条、第13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况、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与初步损失、已采取措施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9条、第30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名。

※ 一般事故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组织调查,企业配合;事故报告义务主体与时限以 493 号令为准,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本工具为企业内部台账/草稿工具,正式报告按法定程序出具。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