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 人员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台账

持证登记 → 自动计算复审/换证时限 → 目录与复审要求速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0条、原安监总局令第30号。

安法第30条 证期6年 每3年复审 期满前60日 复审8学时

特种作业目录速查(10类)

1. 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爆电气)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 3. 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6种化工工艺等)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 具体作业类别以《特种作业目录》现行版本为准。

持证登记与到期提醒

证书管理与复审要求速查

▪ 有效期6年,全国范围内有效(30号令第19条)。

▪ 复审: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21条)。

▪ 申请复审: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第22条)。

▪ 复审培训:申请复审前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第23条)。

▪ 办理时限:考核发证机关受理复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第24条)。

失效风险:未按期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操作证失效;有健康妨碍、违章记录等六种情形的复审不予通过;存在伪造、转借、涂改等情形的,可撤销证书(第25/26/3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3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80号令修正)第19-26条

    第19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21条: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同意的可延长至每6年1次。第22条: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复审。第23条:复审前参加不少于8学时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第24条: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第25条:六种情形复审不予通过。第26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失效。

  • 《特种作业目录》(现行目录)

    特种作业类别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具体以现行目录为准。

  • 《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7项(罚则)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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