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 · 监测达标

自行监测方案助手

选污染源 → 生成指标与频次建议 → 记录台账模板。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HJ 819-2017 总则。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 HJ 819-2017 记录保存≥5年

按污染源生成监测方案建议

※ 以下指标与频次为常见参考,正式方案必须依据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自行监测要求及行业技术规范执行;HJ 819-2017 为总则,各行业另有专项技术指南(如 HJ 819 系列分行业规范)。

监测记录台账要素

每次监测应记录:监测日期与时间、监测点位(排污口编号)、监测方法(标准编号)、监测结果(浓度值/等效声级)、是否超标、执行标准限值、监测机构与人员、数据质控情况。

台账保存: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1条);鼓励电子化记录并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衔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19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1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执行标准)、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信息记录与报告等。各行业另有专项技术指南时按行业指南执行。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第36条(相关罚则)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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