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角色 → 生成对应职责清单 → 打印/导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1/22/25条。
※ 清单依据《安全生产法》条款生成,可作为企业责任制文件起草的参考底稿;企业应结合岗位实际细化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22条);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5条)。
▪ 责任制应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衔接,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21条)。
▪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1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94条)。
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21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七项职责。
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25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七项职责。
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