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设施与报警装置自查 → 个人剂量监测记录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2款、GB 18871-2002、GBZ 128-2019。
| # | 姓名 | 岗位/工作内容 | 剂量报告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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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连续5年平均年有效剂量不超过 20 mSv,任何单一年份有效剂量不超过 50 mSv(GB 18871-2002,实践使工作人员受到照射的具体限值以标准原文为准)。
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个人剂量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2款;监测规范执行 GBZ 128-2019《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在岗期间检查周期一般为每1-2年,以现行规定为准)。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机构另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规定辐射防护基本原则与剂量限值: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连续5年平均年有效剂量不超过20 mSv,任何单一年份有效剂量不超过50 mSv(以标准原文为准)。
对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监测方法、周期、结果评价与档案管理作出技术规定。
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个人剂量监测、培训与健康档案提出要求(在岗期间检查周期等以现行规定为准)。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