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 · 排污口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管理与标识生成

排污口编号规则速查 → 标志牌样式参考 → 规范化检查清单。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8条、GB 15562.1-1995。

条例第18条 GB 15562 编号规则 标志牌 规范化排污口

排放口编号规则速查

类别代号(参考环发〔1999〕24号)

▪ 污水排放口:WS+顺序号
▪ 废气排放口:FQ+顺序号
▪ 噪声排放源:ZS+顺序号
▪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F+顺序号

※ 各地执行格式不同(如"类别代号+后五位""WS—××××××"等),实际编号以地方规定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为准。

标志牌颜色(参考 GB 15562.1/15562.2)

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形为白色(一般排放口)
警告标志:底为黄色、图形为黑色(有毒有害等需警示的排放口)

※ 标志牌规格以《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现行版本为准。

排污口标识牌生成参考

排污口规范化检查清单

□ 是否按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并设置标志牌,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条例第18条)

□ 排污口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许可证载明要求(条例第36条)

□ 标识牌是否清晰、完好,编号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 是否保留便于采样、监测的设施与通道

□ 是否安装并按证运行自动监测设备(重点管理单位)(条例第19条)

□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否按新规设置编码、二维码与监督电话(以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为准)

※ 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36条)。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18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并设置标志牌。排污口的位置、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 《关于在排放口设置统一标志牌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编号规则参考)

    要求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统一标志牌,编号形式采用"类别代号+顺序号"(WS/FQ/ZS/GF)。各地执行格式不同,以地方规定及排污许可证载明为准。

  •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规定排放口(源)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形状、颜色、尺寸等要求:提示标志底色为绿色,警告标志底色为黄色。具体以标准现行版本为准。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罚则)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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