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 · 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公告栏检查

告知义务对照 →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检查 → 生成整改清单。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第24条。

职防法第33条 职防法第24条 GBZ 158 高毒告知卡

劳动合同告知检查

▪ 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职防法第33条)。

▪ 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是否重新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防法第33条)。

▪ 告知内容是否包含:危害因素名称、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健康检查安排、待遇等。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检查

公告栏设置: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防法第24条)。
警示标识: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防法第24条)。
中文警示说明内容: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防法第24条)。
GBZ 158 落实: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管理规定第15条)。
高毒告知卡: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管理规定第15条)。
公告栏维护:公告内容是否及时更新(如检测结果变化、规程修订后同步更新)。

罚则提醒

▪ 未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职防法第72条第8项)。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职防法第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3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号)第15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8项(罚则)

    未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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