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 · 档案管理

职业卫生档案总目录生成

七类档案结构 → 内容要素清单 → 勾选生成总目录与建档状态。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职防法第20条 171号文 七类档案 档案目录

七类职业卫生档案(171号文)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

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立项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与验收等
②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管理机构与人员、制度规程、危害申报、警示标识、合同告知、防护设施、PPE 等管理记录
③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年度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严重危害岗位人员培训记录
④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现状评价报告
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监护制度、体检计划、结果汇总、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处理
⑥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体检结果
⑦ 其他法定资料: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申报回执、监管部门文书等

建档状态跟踪(勾选已建立/已归档)

※ 档案分类与要素按171号文及配套规定整理;档案保存期限: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离开时有权索取复印件,具体保存年限执行现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分类(建设项目"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法定资料共七类)、内容要素、表格模板及归档要求作出规定。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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