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 · 职业病管理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流程助手

周期判定 → 五步流程 → 档案要求。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20条。

职防法第26条 严重单位3年/次 资质机构 档案12类

检测评价周期判定

现状评价五步流程

第1步 确定周期与委托:危害严重单位每3年至少进行1次现状评价;委托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健委令第11号: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检测评价服务)。

第2步 资料准备:提供工艺、原辅材料、设备布局、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监护、既往检测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3步 现场调查与检测:机构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与采样(对照GBZ 2.1/2.2 职业接触限值)。

第4步 报告编制:机构出具现状评价报告,明确危害程度、防护设施评价与整改建议。

第5步 结果存档与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管理规定第20条)。

※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国家或地方标准变化等情形,应当及时组织现状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21条)。

职业卫生档案要求(十二类,节选)

▪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管理机构与人员设置情况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 职业健康监护(体检)资料
▪ 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 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记录
▪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记录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管理规定第3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26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号)第20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21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2023年修订)第4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可,在资质认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认可或者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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