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步流程时间轴 + 各节点时限计算 + 资料清单核对。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需已取得相应资质(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资料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应当告知其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诊断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综合分析判定。
诊断证明书应当自出具之日起15日内送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安排诊断、医学观察或职业健康检查。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结论的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后40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所需的资料等;鉴定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当事人不承担鉴定费用,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劳动者无法提供的,劳动者可申请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调取。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有异议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指定机构复核。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受,并填写就诊登记表,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职业病诊断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职业病的诊断需要等待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或者需要用人单位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第34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结论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第35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