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危害因素 → 查职业禁忌证清单 → 输出检查结论。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GBZ 188-2025。
※ 职业禁忌证清单摘自 GBZ 188-2025 相关章节(岗位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以标准原文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结论为准。本工具用于初步排查与岗位安排提醒。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
▪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35条)。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承担;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第35、36条)。
▪ 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5万-30万元罚款(第71条)。
第35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36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规定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粉尘、苯、高温、铅等)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项目、目标疾病(含职业禁忌证)与检查周期。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