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分时检索厂界噪声排放限值,配合达标自查清单。
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条、GB 12348-2008。
|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限值 dB(A) |
|---|---|---|
| 0 类 | 昼间 / 夜间 | 50 / 40 |
| 1 类 | 昼间 / 夜间 | 55 / 45 |
| 2 类 | 昼间 / 夜间 | 60 / 50 |
| 3 类 | 昼间 / 夜间 | 65 / 55 |
| 4 类 | 昼间 / 夜间 | 70 / 55 |
※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按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确定;夜间频发/偶发噪声限值按 GB 12348-2008 第4.1.2条现行原文执行。稳态噪声测量时段一般按昼间 06:00-22:00、夜间 22:00-次日 06:00(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为准)。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还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工业噪声排放限值。(第20-24条对工业噪声排放标准、达标排放义务作总体规定,以现行原文为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Leq,dB(A)):0 类昼 50/夜 40,1 类昼 55/夜 45,2 类昼 60/夜 50,3 类昼 65/夜 55,4 类昼 70/夜 55。第4.1.2条对夜间频发、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另有控制要求。
声环境功能区分为 0-4 类,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公布,作为厂界噪声标准适用的依据。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