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行业标准 → 逐条对照判定情形 → 自查输出。
化工依据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工贸依据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共20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双重电源、安全附件、责任制与操作规程等。
▪ 工贸企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共14条,覆盖管理类情形(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金属冶炼等领域;原《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另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40号)及最新要求执行。
▪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法》第41条)。
共20条判定情形: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与紧急停车;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未按国家标准设置双重电源供电;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共14条:管理类(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粉尘涉爆(除尘系统互联互通、未采取泄爆抑爆措施、正压吹送等)、有限空间(第13条:未辨识建档且未设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或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或现场未设监护人员)、涉氨制冷、金属冶炼等专项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