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 气象灾害防御

防雷装置检测记录

检测周期判断 → 检测记录登记 → 到期提醒与整改跟踪。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4号)第13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

44号令第13条 易燃易爆半年 一般每年 检测报告 整改闭环

检测周期速查与到期计算(中国气象局令第44号第13条)

场所类别检测周期典型场所举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建议每年3月、9月各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场所、石化企业等易燃易爆场所
其他场所每年检测一次一般厂房、办公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

计算下次到期日

※ 检测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按整改意见整改后复测。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电力/通信部门共同认定(第14条)。

检测记录登记

新增一条检测记录

#建(构)筑物/装置检测日期检测机构结论报告编号整改完成

※ 检测记录与检测报告原件应妥善保存,作为防雷安全档案;整改闭环情况纳入定期安全检查。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4号,2025年修订)第13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4号)第14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认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23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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