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责任核对 → 联单要素录入 → 跨省转移流程向导。
依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
※ 移出人须在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废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第10条)。本工具为草稿整理,正式联单必须在线运行。
| 相关方 | 核心义务 |
|---|---|
| 移出人 | 核实承运人/接受人主体资格并签书面合同;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建立台账并计量称重;如实填写运行联单;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禁止将危废以副产品名义提供给无许可证单位(第10条)。 |
| 承运人 | 核实联单,无联单拒绝运输;如实填写运输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车携带;按危废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运输、记录轨迹;运抵接受人地址并交付指定接受人(第11条)。 |
| 接受人 | 核实拟接受危废信息;填写运行联单(是否接受、利用处置方式与接受量);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将接受与处置结果告知移出人(第12条);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第18条)。 |
三方应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并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9条)。
填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提交接受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贮存利用处置方式说明、委托协议等材料(第22条)。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同意移出的通过信息系统向接受地省级主管部门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第24条)。
接受地省级主管部门自收到商请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函复(第25条)。
移出地自收到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批准有效期12个月(不超过申请期限与接受人许可证剩余有效期),批准后按决定填写运行联单、有效期内可多次转移(第26、27条)。
危废种类变化或重量超过批准量、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变化、接受人变更或不再具备条件时,应重新提出申请(第28条)。
第7条: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第9条:三方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义务与应急预案。第10-12条:分别规定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的具体义务。
接受人对运抵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在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与联单内容不符的及时告知移出人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跨省转移实行"移出地申请→商请接受地同意→批准"制度;批准决定有效期12个月;种类、数量、方式、接受人变化时须重新申请。第3条: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