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存设施(库/场/点)逐项检查 → 勾选生成合规率。
依据 GB 18597-2023 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1条。
▪ 贮存点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应及时清运(GB 18597-2023 第8.3.5条);贮存点不设分区标志,包装容器应设危险废物标签。
▪ 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废)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须报经发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固废法第81条)。
▪ 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渗、防漏、防扬散、防流失、防雨、防晒等污染防治措施;贮存库地面应防渗(渗透系数≤10⁻¹⁰ cm/s 等按标准执行)。
▪ 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固废法第78条)。
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与贮存点的选址、建设、运行、监测、退役等要求。第8.3.5条: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第6章:贮存设施分类与选址;第7章:贮存设施建设要求(防渗、防漏等)。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规定危险废物的类别、代码与特性(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判定某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哪一类别,以名录及其豁免清单为准。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