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要素勾选生成 + 报送、公开与台账义务速查。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
| 报告要素 | 说明 |
|---|---|
| 排放量 | 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按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计算) |
| 排放设施 | 主要排放设施及运行情况 |
| 统计核算方法 | 核算边界、核算方法与数据来源 |
| 数据质量控制 |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执行情况 |
| 其他信息 | 按国家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信息 |
按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时限按现行办法与年度通知执行)。
对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未按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未按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或年度排放报告、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吊销排污许可证等(以条例第11-14条现行原文为准)。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清缴履约、数据质量管理等按生态环境部门现行办法执行;本页面覆盖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义务,配额清缴测算可使用本站"碳排放管理助手"工具。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