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水/固废/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应纳税额测算。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8、13条及税目税额表。
※ 计算式:《环境保护税法》第8条 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 1.2~12 元/当量、水污染物 1.4~14 元/当量,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内确定(本工具默认按幅度下限,请按企业所在地标准填写)。
| 类别 | 污染物 | 污染当量值 |
|---|---|---|
| 大气污染物 | 二氧化硫 | 0.95 kg |
| 氮氧化物 | 0.95 kg | |
| 一氧化碳 | 16.7 kg | |
| 烟尘 | 2.18 kg | |
| 一般性粉尘 | 4 kg | |
| 苯 | 1.8 kg | |
| 水污染物 | 化学需氧量(COD) | 1 kg |
| 氨氮 | 0.8 kg | |
| 总磷 | 0.25 kg | |
| 悬浮物(SS) | 4 kg | |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0.5 kg | |
| 石油类 | 0.1 kg |
| 税目 | 计税单位 | 税额(元) |
|---|---|---|
| 煤矸石 | 每吨 | 5 |
| 尾矿 | 每吨 | 15 |
| 危险废物 | 每吨 | 1000 |
|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 每吨 | 25 |
| 噪声(超标1~3分贝) | 每月 | 350 |
| 噪声(超标4~6分贝) | 每月 | 700 |
| 噪声(超标7~9分贝) | 每月 | 1400 |
| 噪声(超标10~12分贝) | 每月 | 2800 |
| 噪声(超标13~15分贝) | 每月 | 5600 |
| 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 | 每月 | 11200 |
※ 工业噪声按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规定限值超标的分贝数确定适用税额;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按最高一处计算应纳税额。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第13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2~12 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4~14 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内确定);固体废物:煤矸石 5 元/吨、尾矿 15 元/吨、危险废物 1000 元/吨、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 25 元/吨;工业噪声按月分档:超标1-3分贝 350 元、4-6分贝 700 元、7-9分贝 1400 元、10-12分贝 2800 元、13-15分贝 5600 元、16分贝以上 11200 元。
规定了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如二氧化硫 0.95kg、氮氧化物 0.95kg、一氧化碳 16.7kg、烟尘 2.18kg、一般性粉尘 4kg;化学需氧量 1kg、氨氮 0.8kg、总磷 0.25kg、悬浮物 4kg、五日生化需氧量 0.5kg、石油类 0.1kg 等)。本工具内置常用项供测算,正式申报以完整附表为准。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