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 · 合规自查

环保合规红线自查

8 类高频违法情形逐项对照 → 输出风险等级与罚则。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条例第33/34/36/37条 按日连续处罚 危废3吨入刑 红线自查

8 类高频违法情形自查

自查使用说明

▪ 勾选"存在风险"项后生成风险清单与对应罚则;本工具用于企业内部分级自查,不替代专业法律意见。

▪ 涉及刑事风险情形(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将其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数据、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管理类要求同样纳入监管重点,处罚起步额度虽低(如5000元-2万元/次),但累次违法将面临按日连续处罚与停产整治。

▪ 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通过)已施行,涉及环境法律责任的内容以法典及配套规定为准。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

    第33条:无证排污等4种情形,处20-100万,情节严重责令停业关闭;第34条:超许可浓度/量、逃避监管排放,处20-100万,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第36条:排污口设置不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自行监测或保存记录、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9种情形,处2-20万;第37条:未建台账、未如实记录、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等,处每次0.5-2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5条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排放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10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2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20万元罚款。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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