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类高频违法情形逐项对照 → 输出风险等级与罚则。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 勾选"存在风险"项后生成风险清单与对应罚则;本工具用于企业内部分级自查,不替代专业法律意见。
▪ 涉及刑事风险情形(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将其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数据、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管理类要求同样纳入监管重点,处罚起步额度虽低(如5000元-2万元/次),但累次违法将面临按日连续处罚与停产整治。
▪ 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通过)已施行,涉及环境法律责任的内容以法典及配套规定为准。
第33条:无证排污等4种情形,处20-100万,情节严重责令停业关闭;第34条:超许可浓度/量、逃避监管排放,处20-100万,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第36条:排污口设置不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自行监测或保存记录、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9种情形,处2-20万;第37条:未建台账、未如实记录、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等,处每次0.5-2万。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排放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10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2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20万元罚款。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