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违法情形自查 → 对应法条与处罚类型速查 → 整改建议。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59-61条、第63条、第69条。
| 违法情形 | 法律依据 | 处罚类型 |
|---|---|---|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 《环境保护法》第60条 |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责令停业、关闭 |
| 违法排放污染物被罚款后,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 《环境保护法》第59条 | 按日连续处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计) |
| 未依法提交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 《环境保护法》第61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 |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可责令恢复原状(以现行条文为准) |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等 | 《环境保护法》第63条 | 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处5-10日拘留 |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 | 《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第63条第3项 | 罚款 + 移送公安机关拘留;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第63条处理 |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 《环境保护法》第69条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等,依据《刑法》第338条) |
※ 表格为要点提示,罚款具体幅度与责令改正情形依据各单项法律(水、气、固废、噪声等)及裁量基准确定;本工具仅提示风险,实际处罚以执法机关认定为准。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