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 · 排污许可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

五类台账模板(基本信息/生产设施/治污设施/监测记录/异常超标)→ 生成台账表。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1条、HJ 944-2018。

条例第21条 HJ 944-2018 保存≥5年 异常即报

台账基础信息

五类台账内容(以证载为准)

1. 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

2. 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4. 监测记录信息

5. 异常情况与超标记录

管理要求与罚则提醒

▪ 记录频次: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格式、内容和频次执行;参考 HJ 944-2018,基本信息一般1次/年,生产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按日/批次,监测记录按监测频次。

▪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条例第21条)。

▪ 发现超标等异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记录并报告(条例第21条)。

罚则: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证记录或未如实记录的,每次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37条)。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21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第36条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异常情况及其原因、采取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超标情况及其原因和采取措施;(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4-2018)

    规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类别(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记录频次与保存要求;以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及标准现行版本为准。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7条(罚则)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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