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 · 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助手

披露主体判断 → 时限速查 → 年度报告内容清单 → 合规检查。
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部令第24号 3月15日前 临时披露5日 年度报告8类

披露主体与时限速查

事项时限/要求依据(部令第24号)
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每年 3 月 15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环境信息第19条
临时披露:收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拘留/刑责/损害赔偿等法律文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第17条
临时披露:企业名单公布前已存在应披露信息企业名单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第20条
披露企业名单确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每年 3 月底前确定本年度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第9条
已披露信息变更以临时披露报告形式变更,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第18条

年度报告内容清单(八类)

按办法第12条,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
(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废和危废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
(四)碳排放信息:排放量、排放设施等;
(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
(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七)本年度临时披露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还应按第15条披露融资信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还应按第14条披露审核原因与审核实施情况。企业未产生办法规定环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第16条)。

披露合规自查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2022年2月8日起施行)第19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 办法第17条、第20条

    第17条: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损害赔偿等信息。第20条: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 办法第12条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 办法第9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公布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 相关工具 links 支持数据联动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