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 · 环境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记录

应急演练计划与登记 → 演练记录 → 演练评估报告 → 应急培训档案。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15条、第19条。

34号令第15条 演练评估报告 培训档案 综合演练 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登记与记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15条)

填写本次演练信息

※ 依据34号令第15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建议连同评估报告、影像资料一并归档。

演练评估报告要素清单

应急培训档案(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19条)

新增培训记录(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

序号培训日期培训主题参加人员

※ 培训档案数据仅存于浏览器本地,导出/归档请使用导出功能或复制文本保存。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15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19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23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等提出要求(相关要求与 HJ 941-2018 环境风险评估衔接),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程度直接影响演练的组织与频次。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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