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 → 评估 → 评审 → 签署 → 备案,全流程节点与材料清单。
依据环保部令第34号、环发〔2015〕4号。
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技术标准、国内外同行业事故资料及本单位环境基础信息。
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重大/较大/一般),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调查本单位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形成《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预案一般包括:总则(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基本情况与环境风险、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分级响应、处置措施)、应急保障、善后处置、附则等。
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等对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预案编制单位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预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后实施,同时向员工公布并组织培训、演练。
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预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和评审(论证)意见等材料。
※ 具体备案材料要求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预案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详见环发〔2015〕4号附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规定了预案编制程序(成立编制组、环境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签署发布、备案)、备案材料(预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以及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和及时修订的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