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 · 环境应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助手

编制 → 评估 → 评审 → 签署 → 备案,全流程节点与材料清单。
依据环保部令第34号、环发〔2015〕4号。

环保部令第34号 环发〔2015〕4号 至少每三年回顾性评估

编制与备案流程

  1. 成立编制组并开展前期准备环发〔2015〕4号

    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技术标准、国内外同行业事故资料及本单位环境基础信息。

  2.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

    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重大/较大/一般),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调查本单位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形成《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3. 编制应急预案

    预案一般包括:总则(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基本情况与环境风险、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分级响应、处置措施)、应急保障、善后处置、附则等。

  4. 组织评审(或论证)并修改完善

    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等对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预案编制单位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5. 签署发布并实施

    预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后实施,同时向员工公布并组织培训、演练。

  6. 报送备案

    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预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和评审(论证)意见等材料。

时间要求提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评估(环保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法律法规或单位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演练或事件处置暴露出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修订(环发〔2015〕4号)。

备案材料清单(可勾选核对)

※ 具体备案材料要求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预案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详见环发〔2015〕4号附件。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第15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规定了预案编制程序(成立编制组、环境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签署发布、备案)、备案材料(预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以及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和及时修订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相关)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3条(相关)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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