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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

《环评法》第16条 部令第16号(2021) 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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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备注示例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多数为报告书部分简单项目按行业类别与工艺判定
金属表面处理(电镀等)涉及电镀等一般项目电镀、化学处理偏严
金属制品制造部分多数简单项目有喷漆/酸洗等工艺从严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多数简单含表面处理工艺从严
塑料制品制造多数部分涉发泡、注塑等按名录
食品制造/加工多数部分发酵、屠宰等从严
餐饮(不含油烟治理改造)登记表按名录要求填报
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大规模较小按处理规模划分
医院床位较多一般按床位数划分
房地产开发多数部分按建筑面积等划分
城市道路新建高等级一般部分按等级/长度/环境敏感区划分
加油站报告表含油罐、加气等从严
仓储物流(不涉危化品)部分多数涉危化品仓储从严
纺织印染印染织造等印染、染整从严

※ 上表为常见项目参考,正式分类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原文中该行业的"环评类别"栏及备注为准;同一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类别的,按其中等级最高的确定管理类别(名录第4条);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类判断规则

1. 分类管理(《环评法》第16条):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 名录是唯一判定依据: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跨类别取最高等级:建设内容涉及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4. 登记表备案: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条、第5条

    第4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5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但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备注

    名录内各行业"环评类别"栏及备注项(如规模、工艺、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等)决定具体分类;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相关罚则)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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