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过程"同时实施"对策措施自查 → 批复条件逐条落实台账 → 验收与后评价提醒。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6、27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
| # | 批复要求 | 来源 | 责任部门/人 | 完成时间 | 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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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账数据仅存于浏览器本地;建议同步留存环评批复文件、验收报告等原始档案。
编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依据生态环境部重大变动清单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