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 · 环评验收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助手

验收程序 → 时限计算 → 验收内容要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与国环规环评〔2017〕4号《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82号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自主验收 公示≥20个工作日

竣工环保验收程序(自主验收)

  1. 自查条例第17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验收前先自查环保设施是否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2.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委托有能力的机构(或自行)对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生态影响类项目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3. 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暂行办法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成立验收工作组,提出验收意见。

  4. 信息公开(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应当在建设单位网站或公众易于知晓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5. 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

    自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各地平台要求以指南为准),登录生态环境部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验收期限计算 暂行办法: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一般项目应完成验收日期(竣工后3个月内)
验收期限最长截止(竣工后12个月内)

※ 验收期限指自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验收报告公示期满之日止;对需调试、整改或受季节影响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验收内容要点(对照自查)

环保设施是否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是否正常运行(处理能力、运行记录);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是否满足环评批复要求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附监测数据);
生态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危废贮存设施、应急池、在线监控等);
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制度与人员是否落实;排污许可与验收衔接(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同步办理);
验收报告是否包含工程建设概况、环保设施落实情况、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结论与后续要求等要素。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7条、第19条

    第17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19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规定了验收程序(自查、验收监测/调查、验收工作组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期限(自环保设施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验收,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信息公开要求(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以及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等要求。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

    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验收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包括工况记录、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数据处理与评价等内容。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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