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级管控 + 隐患排查治理 双台账联动建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41条。
1. 风险辨识:对工艺、设备、场所、岗位、作业活动开展危险源辨识(可联动"危险源辨识清单"工具)。
2. 风险评价:采用 LEC/LS 等半定量方法评价风险等级(行业通行方法,以属地监管要求为准)。
3. 风险分级:一般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级;重大风险应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4. 分级管控:按风险等级落实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分级管控责任,明确管控措施(工程技术、管理、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
5. 公告警示: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公布风险点、等级、管控措施与责任人(安法第41条:向从业人员通报)。
※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安法第101条)。
▪ 隐患分级:一般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立即整改排除);重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16号令第3条)。
▪ 重大隐患治理: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方案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物资落实、负责机构和人员、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16号令第15条)。
▪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职代会)报告(安法第41条)。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法第41条)。
□ 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安法第21条第5项)
□ 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安法第41条)
□ 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整改闭环(安法第41条)
□ 风险清单、隐患台账、管控责任是否落实到岗位
□ 是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更新与隐患复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3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第15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六项内容。另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相关部署文件(安委办〔2016〕3号,文号待核验)。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