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强制审核 → 掌握关键时限 → 生成审核报告要素清单。
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审核报告要素: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过程与结论;清洁生产方案(无/低费、中/高费)及实施情况;审核前后主要污染物排放与资源能源消耗对比;持续清洁生产计划。强制性审核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促进法第2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公布)第967条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形作出衔接规定,法典施行后以法典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三)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情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8条明确强制性审核情形(含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构成高耗能的情形)。第11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公布企业相关信息。第12条: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两次强制性审核间隔不超过五年。第17条: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法典第四编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形及审核结果报告、公开作出衔接规定,法典施行后以法典为准。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