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纳入 → 义务清单 → 时间节点 → 台账要素。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不在名录内但属高排放行业的单位,建议提前建立排放数据台账,为后续纳入做准备。名录外的单位不受配额清缴义务约束,但排放统计核算与报告制度仍在逐步扩围。
※ 具体时限与行业范围以生态环境部年度通知(如《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省级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保存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明确了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每月结束后40个自然日内)与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次年3月31日前)等工作安排,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