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 · 碳管理

碳排放管理助手

是否纳入 → 义务清单 → 时间节点 → 台账要素。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775号 年度排放报告 台账保存≥5年

是否属于重点排放单位(自查)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确定,并纳入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775号令第7条相关)。判断要点:
属于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等行业(行业范围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纳入行业为准)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排放量门槛以最新通知为准)
已被纳入省级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不在名录内但属高排放行业的单位,建议提前建立排放数据台账,为后续纳入做准备。名录外的单位不受配额清缴义务约束,但排放统计核算与报告制度仍在逐步扩围。

重点排放单位法定义务清单

1. 统计核算与年度报告(775号令第10条)
制定并严格执行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按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 真实性与责任(第10条)
对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 信息公开(第10条)
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4. 台账保存(第10条)
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5. 接受核查与配额清缴(第13、14条)
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时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年度关键时间节点 以主管部门最新通知为准

每月结束后的 40 个自然日内,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
次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核查后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 具体时限与行业范围以生态环境部年度通知(如《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省级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7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保存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第14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年度)

    明确了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每月结束后40个自然日内)与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次年3月31日前)等工作安排,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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