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排放限值 + 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 行业标准优先提示。
依据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³) | 备注(示例工艺) |
|---|---|---|
| 颗粒物 | 120 | 水泥厂、火电厂等按行业标准;本表适用于综合排放 |
| 二氧化硫(SO₂) | 550 |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他含硫化合物生产 |
| 氮氧化物(NOₓ) | 240 | 燃油、燃气锅炉等(火电按行业标准) |
| 非甲烷总烃(NMHC) | 120 | 使用溶剂汽油等挥发性有机溶剂作业 |
| 苯 | 12 | 使用苯作溶剂或稀释剂的生产工艺 |
| 甲苯 | 40 | 使用甲苯作溶剂或稀释剂的生产工艺 |
| 二甲苯 | 70 | 使用二甲苯作溶剂或稀释剂的生产工艺 |
| 铅及其化合物 | 0.70 | 铅、铅合金生产及铅蓄电池等 |
※ 上表为常用项目二级标准参考值。表1同时规定不同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如颗粒物15m高≤3.5 kg/h),并有"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配套;同一排气筒排放两种以上污染物时按标准规定执行。完整限值、排放速率与监控要求以 GB 16297-1996 原文为准。
| 污染物 | 监控点浓度限值(mg/m³) | 说明 |
|---|---|---|
| 颗粒物 |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扣除参照点差值后) |
| 二氧化硫(SO₂) | 0.40 |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
| 氮氧化物(NOₓ) | 0.12 |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
| 非甲烷总烃(NMHC) | 4.0 |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
| 苯 | 0.40 |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
| 甲苯 | 2.40 |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
| 二甲苯 | 1.20 |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方法(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按标准附录C执行,具体工艺(如硫、二氧化硫、硫酸生产)另有专项差值要求;本表为常用项示例。
1. 行业标准优先: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火电 GB 13223、钢铁 GB 28662、水泥 GB 4915、锅炉 GB 13271、印刷 GB 41616、涂料油墨 GB 37824 等),执行行业标准,GB 16297 不适用(其表1、表2为其未作规定的行业设定限值)。
2. 地方标准更严: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条);重点区域执行更严格排放限值的从其规定。
3. 排污许可衔接:企业实际执行限值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为准。
表1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排气筒高度分档);表2规定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行业"以外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国家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地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 GB 13223、钢铁 GB 28662、水泥 GB 4915、锅炉 GB 13271、印刷 GB 41616、涂料油墨及类似产品 GB 37824 等,行业标准优先于综合标准适用。
※ 以上法规与标准文本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本工具结果仅用于企业内部合规自查与档案管理,不作为监管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