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 · 警示标识与告知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与告知卡

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告知卡。
本工具按工作场所类型自动匹配应设警示标识,并一键生成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依据 GBZ 158-2003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

一、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核查

勾选本企业存在的工作场所类型(可多选),系统按 111号文第13条与 GBZ 158 第7/8章 匹配应设置的警示标识。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111号文第30条);警示标识应设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显著位置(GBZ 158 第3章)。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生成器

选择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成符合 111号文第16条要素的告知卡(含示例检测信息栏,实际使用时填本岗位检测数据)。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判定(111号文第16条):①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②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③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符合任一条即应在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三、警示线设置与维护要求

警示线设置(111号文第14条):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 30cm 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 10cm。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黄色警示线、控制区设红色警示线(第15条)。

公告栏与检测结果更新(111号文第32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 7日内 更新公告栏;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 7日内 补充完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维护检查(111号文第33条):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 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材料要求(111号文第27条):警示标识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

法规依据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第3/4/5/7/8章: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设置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4/13/14/16/30/32/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的法律责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罚款5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