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 · 特殊群体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法定义务。本工具提供禁忌劳动范围排查、未成年工年龄与体检管理判定、孕期哺乳期工时权益速查。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开发。

国务院令第619号 劳部发〔1994〕498号 《劳动法》第64/65条

工时与权益速查(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4条(合同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6条(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9条(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第10/11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498号文第3条,17类)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逐项核查本企业是否有未成年工安排在此类岗位:

定期健康检查与登记要求(498号文第6/8条)

体检时机(第6条):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一年;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检查项目按《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执行。

登记上岗(第8条):用人单位应根据体检结果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适合的劳动;未成年工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用人单位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工登记,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劳动法》第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5条: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规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04-28施行)第4/6/9/10/11条及附录1-4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2/3/4/6/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4/6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8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