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是法定义务,培训档案是职业卫生档案的法定组成部分。本工具提供培训对象与学时速查、培训记录表与档案目录一键生成。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与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开发。
点击培训对象查看应训内容与学时要求(卫健委令第5号第9/10条 + 441号文):
填写本次培训信息,生成符合 171号文附件3 要素的档案封面/记录表与档案目录清单(可打印存档)。
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应明确(441号文):培训对象(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全体劳动者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集中授课/线上/现场实操)、培训时间安排、考核方式与责任人。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内容(171号文附件3):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②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③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年度一览表;④年度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总结。附:培训通知、培训教材(课件)、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考核材料及培训照片、视频等。
培训管理要求(卫健委令第5号第10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督促落实并做好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上岗前与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第71条第(四)项(罚则)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2021-02-01施行)第9/10条
·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附件3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