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发文编号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发布部门应急管理部
生效日期2023年5月15日
适用范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工贸企业

标准出台背景

为有效防范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原《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正式发布《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新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细化,扩大了重大隐患的判定范围,提高了判定精准度,更加符合当前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实际。2025年,应急管理部继续深化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煤矿、消防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隐患判定范围

新标准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和行业类两大类,共计列出150余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主要包括:

  • 安全管理类(第三条):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高温熔融金属类(第四条):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高炉炉顶均压煤气放散装置未实现自动点火功能;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炼钢厂转炉炉下渣坑存在积水。
  • 有限空间作业类(第十三条):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通风检测。
  • 粉尘涉爆类(第十一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多层建筑内;不同楼层间楼梯未设置禁止人员进入措施;干式除尘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爆炸防控措施。
  • 氨制冷类: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单独的局部通风系统;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未设置事故紧急切断装置。
  • 冶金有色类:竖炉冷却水系统进水流量监测报警未启用或出水温度未监测。

企业合规要点

  • 对照本标准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做到"一患一档"。
  •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消除隐患。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
  •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做到"知隐患、会识别"。
  • 加强外包作业管理,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定期检查,防止"包而不管"。
重大隐患判定 工贸企业 专项标准 应急管理部 安全生产 动态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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