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名称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 发文编号 |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
| 发布部门 | 应急管理部 |
| 生效日期 | 2023年5月15日 |
| 适用范围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工贸企业 |
标准出台背景
为有效防范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原《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正式发布《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新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细化,扩大了重大隐患的判定范围,提高了判定精准度,更加符合当前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实际。2025年,应急管理部继续深化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煤矿、消防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隐患判定范围
新标准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和行业类两大类,共计列出150余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主要包括:
- 安全管理类(第三条):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高温熔融金属类(第四条):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高炉炉顶均压煤气放散装置未实现自动点火功能;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炼钢厂转炉炉下渣坑存在积水。
- 有限空间作业类(第十三条):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通风检测。
- 粉尘涉爆类(第十一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多层建筑内;不同楼层间楼梯未设置禁止人员进入措施;干式除尘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爆炸防控措施。
- 氨制冷类: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单独的局部通风系统;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未设置事故紧急切断装置。
- 冶金有色类:竖炉冷却水系统进水流量监测报警未启用或出水温度未监测。
企业合规要点
- 对照本标准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做到"一患一档"。
-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消除隐患。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
-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做到"知隐患、会识别"。
- 加强外包作业管理,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定期检查,防止"包而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