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
|---|---|
| 文号 | 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
| 发布部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27日 |
| 施行日期 | 2026年5月1日 |
| 历史背景 | 由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升级而来,法律层级提升,监管力度显著加强 |
核心要点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是我国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建立了覆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管体系:
- 全生命周期监管: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到废弃处置,各环节均纳入严格监管范围,构建全链条安全责任体系。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双重预防机制:企业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 重大危险源管控: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并实施重点监控。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 目录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按照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一书一签制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必须提供与其生产、进口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并在包装上粘贴、印制或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安全标签。
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新法明确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将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人员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级分类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 登记建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
- 备案要求:将重大危险源关键信息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 在线监控: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
主要监管制度
- 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化工园区。
- 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安全使用许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须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 运输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须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和车辆承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须持证上岗。
- 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合规要点
- 对照新法要求,全面开展对标自查,审视企业从规划选址、项目审批、日常生产到储存、销售的全流程合规情况。
- 重点完善全员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变更管理、过程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核心制度。
- 确保自动控制、安全仪表、监测预警系统符合国标并有效运行,尽快实现与政府监管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
- 规范"一书一签"制度,确保中文SDS和安全标签与实际产品相符,发现新的危险特性应立即公告并修订。
- 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登记、双人双锁、销售查验和备案要求。
- 对于需要入园或涉及安全距离整改的企业,应尽早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制定搬迁或改造方案。